⒈ 断狱治事。
引《周礼·天官·太宰》:“王眡治朝,则赞听治。”郑玄 注:“王视之,则助王平断。”《墨子·非乐上》:“与君子听之,废君子之听治;与贱人听之,废贱人之从事。”《史记·孝文本纪》:“此细民愚无知抵死,朕甚不取。自今以来,有犯此者勿听治。”